无线电设备指令

2014年5月22日,欧盟公布了新版的无线电设备指令 RED 2014/53/EU, 用以替换原有的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

 

新指令执行时间

新指令将于2016年6月13日起正式执行。2016年6月13日前符合旧指令的无线电设备,在2017年6月13日前仍可以销售。过渡期为一年。

 

新指令适用范围

工作频率在3000GHz以下的所有无线电设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使用的和专业定制的用于研究开发的无线设备不在此列。

 

 

新旧指令重要变动

1. 移除电信终端设备;

2. 无线广播接收机将纳入新指令范围;

3. 使用统一的充电器;

4. 取消了工作频率的下限(9kHz);

5. 二类设备不需要警示标识和各国通报;

6. 使用手册中不需要体现CE标志,但需体现工作频率和发射功率;

7. 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商标、地址需出现在设备上,如果设备尺寸不允许,这些信息需体现在包装或者使用手册中;

8. 符合“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才可以在CE标志后加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

9. “公告机构意见书”将由“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

10. 无线电设备至少能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11. 欧盟符合性声明中需要有产品的清晰彩照。